贺州市常兴建筑石材有限公司:
你公司提交的《关于要求解除异常名录的申请》收悉。因你公司持有的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安山村常兴采石场(采矿许可证号:C451100014067130134726)在2016年度开采公示信息现场核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:
一、矿区越界(超深)开采;
二、登记实际采矿能力(2.007万m3)与年报(9.331万m3)不符;
三、实际回采率(98.7%)与年报(84.7%)不一致。
经我局2017年第九次矿政管理专题会议审议,于2017年11月30日被我局列入异常名录(贺国土资矿决〔2017〕3号)。
经核查,你公司在被列入异常名录期间,能够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整改:补交了采矿权价款、罚没款及有关规费,退回了矿政合法区域作业,同时申请变更扩大了开采规模(由年产10万m3调整为36万m3)。经研究,你公司整改情况符合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(国土资规〔2015〕6号)第二十四条“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,符合下列情形的,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其移出异常名录”中的第二款“因‘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’被列入异常名录,已更正并公示”规定。现决定将你公司移出异常名录。
贺州市自然资源局
2019年5月20日